| 关于鼓励投资宾馆饭店和旅游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 |
|
| 2006-03-11 15:22 文章来源:凭祥市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中共凭祥市委员会 凭祥市人民政府
关于鼓励投资宾馆饭店和旅游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
(2005年10月8日)
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设施,提高旅游接待能力,促进旅游业发展,改善我市投资环境,特制定此规定。
一、大力鼓励支持外资、民间资本以兼并、收购、租赁、承包、托管等方式 ,参与我市现有国有宾馆改革改制;大力鼓励支持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、旅游特色购物商场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生产企业、旅游文化演出企业等。
二、对收购、兼并、租赁、承包、托管国有宾馆饭店,经改造、装修后达到三星级以上(含三星级,下同),享受如下优惠:
1、在办理企业改革、改制、改组过程中发生的应缴纳属于市本级权限内的(包括中央、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)行政性收费(包括企业变更费及注册费等)一律免收;属国家、自治区规定的必须上缴和不可减免的以及政府专项基金的,由市本级财政代缴;属专业技术部门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,由市政府协调,按照规定下限收取。
2、改制后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%,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,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,税务机关审批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附加费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(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)。
3、2005年至2007年,酒店宾馆经装修改造对外营业,同时被评为星级饭店后,市政府分类型按档次给予用电、用水定额补助:
三星级:每年1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;
四星级:每年20万元;
五星级:每年30万元。
4、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完成改造装修,对外营业并被评为星级饭店后,市政府给予相当于装修改造过程发生的建安税总额的不同档次奖励:
三星级:45%;
四星级:60%;
五星级:100%。
5、驻凭机构各单位按国家政策要求,积极主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,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引进民间资本,完成所办国有宾馆饭店产权转让的,市政府给予该单位3万元的奖励,作为企业改制和招商推介活动补助。
三、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、旅游特色购物商场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生产企业、旅游文化演出企业,除享有本规定第二条优惠政策外,还享有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的待遇。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除依法上缴国家和补偿农民部分外,属本级财政的先征后等额安排扶持资金作为奖励。
四、以上政策,由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,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评估核实认定后兑现。
五、本规定由凭祥市人民政府解释。
|